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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基本居住水準之檢討及訂定委託專業服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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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研究

執行時間│ 2017
委託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依據住宅法第40條規定:
為提升居住品質,中央主管機關應衡酌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公共安全及衛生、居住需求等,訂定基本居住水準,作為住宅政策規劃及住宅補貼之依據。
前項基本居住水準,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進行檢視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之居住狀況,並得訂定輔導改善執行計畫,以確保符合國民基本居住水準。

營建署於101年12月28日訂頒上述法條所指之「基本居住水準」,主要內容規範「每人最小居住面積標準值」與「住宅重要設施設備的項目與數量(即是否裝設馬桶、洗面盆、淋浴…等衛生設施與數量)」,各項標準主要依照97年度「最低居住水準訂定與實施作業」委託專業服務案之研究成果訂定,住宅法40條第2項同時指出主管機關應每四年進行檢視修正,故營建署分別於102年度、106年度辦理「基本居住水準之檢討及訂定」研究案進行有關標準的檢討與修訂。

施彥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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