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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政府鼓勵裝設電梯之推動策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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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研究

執行時間│ 2016
委託單位│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為台灣早期常見之建築型態,至今仍為數眾多,而隨高齡化社會的來臨,增設昇降機是將有急迫需求。然建築技術規則在民國 100 年修訂,特別針對 既有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增設昇降機提出放寬規定,包括免計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同時也不受前後院或鄰棟間隔等相關規定。

然五層以下公寓增設昇降機仍面臨許多困境,其中又以一幢多棟、多幢多棟的連棟型建物型態最為明顯。由於建管單位提出相關建築執照申請時,須檢附土地同意書,除該棟建築物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之外,還須取得其他棟、其他幢所有土地權利人同意,使得有意願增設昇降機之所有權人退卻。在各界的反應之下,內政部營建署於 104 年 2 月公告《五層以下公寓大廈於共有土地增設昇降設備應檢附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作業規定》,將原需100%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比例調降為:「土地所有權人僅需1/2以上同意,且其合計的土地面積亦過半者,即可向建管處請照施工;且若同意者的土地持分面積超過2/3,可免計算同意人數,期以透過降低同意人數比例方式,協助五層以下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增電梯。」

雖然在相關建管法規規定逐漸放寬的情況下,現況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增設昇降機 政策仍未有顯著成效。臺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於民國 99 年開始推動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設置無障礙設施,新北市政府也於隔年開始推動相同政策,但推動迄今順利完工的案件臺北市、新北市卻僅有少數幾例。故本研究將研擬推動各縣市政府協助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裝設電梯之可行策略,提供各縣市政府參考,協助各縣市政府推展五層樓以下公寓增設昇降機之政策。重要研究發現如下:

1.建築技術規則已有局部鬆綁以協助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裝設昇降機,但未全面檢討消防、耐震相關法規適用於既有建物可行性,反而形成更多障礙,使市場需就有限種類昇降機進行客製化,增加設備成本。

2.新創型昇降機動力及設置條件不同於傳統昇降機,能滿足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之基地空間有限之問題,但因尚未有國家安全標準及竣工、安全檢查表,可供依循以及後續申請建築物昇降機使用許可。

3.增設昇降機需求以棟為單元,但既有法令建構之共同權利關係要求同一幢與同一宗土地之權利人同意,實際使用需求者與具同意權者不一致。

4.一樓既有違建影響實際執行可行性法令與政策上未針對老舊公寓協助輔導成立公寓大廈管委會或協助增設昇降機之必要整合組織。

5.建管協審應備文件比照新建建照審查,非必要文件反增成本與困擾。

蔡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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