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住宅自償率重要嗎?如何建構臺灣社會住宅政策可長可久的發展策略
#住宅政策#社會住宅#自償率#都市更新容積獎勵
發表日期│ 2026.05.11
社會住宅自償率重要嗎?如何建構臺灣社會住宅政策可長可久的發展策略
#住宅政策#社會住宅#自償率#都市更新容積獎勵
發表日期│ 202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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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推動社會住宅政策時,經常討論財務自償率,但政府官員都不談租金補貼與包租代管,而認為社會住宅才是賠錢貨。 本文首先試圖回答臺灣政治人物為何如此喜歡討論社會住宅財務自償率?卻不討論租金補貼與包租代管的財政支出?其次,進一步說明社會住宅財務自償率可以有多好?不同取得方式的社會住宅財務自償率有多大差別? 在全球先進國家中,臺灣社會住宅政策算是後進的幼幼班,才剛推動沒幾年之際,中央政府竟想將興辦社會住宅的主要責任,轉嫁到民間都市更新身上。但臺灣至今仍是一個房價明顯過高、房地產增值利益過度集中於地主身上的制度,地主與建商會有意願配合嗎? 最後,我們有什麼辦法將都市開發、都市更新政策調整為適合社會住宅可長可久的發展策略呢?如何號召、動員更多族群,使其對社會住宅產生更強的連結與認同?而不會讓臺灣才剛萌芽的社會住宅政策立即早夭。 |
| 核心命題:社會住宅本質上是社會福利的一環,理論上不可能自償,因為社會住宅的租金訂定是考量入住者的收入,以低於市場行情的方式來計收,換來穩定的居住協助、社會整合。 |
社會住宅已是社會福利的一環,依據住宅法第25條第3項:「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中央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並定期檢討之。」以弱勢家戶為主的社會住宅,收費標準相對明顯低於市價。
社宅租金受法令規範,低於市場行情,長期收入必然低於生命週期成本。但這換來的是居住穩定與社會整合,降低醫療、社福等長期社會總成本。
── 都市專業者改革組織秘書長 彭揚凱
在2023年3月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的「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補助研商會議」中,內政部政務次長花敬群表示「中央政府從來沒有說社會住宅自償率要怎樣,而且主計總處也跟內政部講得很清楚,缺口多少,主計總處就補多少」。
然而,內政部依據住宅法第25條規定另訂「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時,所採取計算是以身份別、市場租金打折方式來計算,與社會住宅推動聯盟認為應按住宅法規範以所得、負擔能力作為計算基礎兩者不同。內政部認為,若採收入計算社宅租金,若以「12萬戶,每戶25坪,營運50年」計算,政府一共會短收 2,340 億元租金,將造成國庫難以負擔。(國際上則普遍採家庭月收入30%為上限作為租金評定參考)
雙北市社會住宅財務自償率可以達到80%~90%以上,但租金補貼與包租代管卻是純粹的補貼支出,沒有任何回收,也不會留下公共建物與土地資產。卻沒有任何政治人物以同樣的財務自償率來檢視租金補貼。原因有二:
本公司曾參與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之住宅政策研擬,亦曾協助社會住宅實務經營下之自償率分析,至少可將社會住宅取得方式分為:政府自行興建、多元取得、促參BOT等三種不同類型。這三種不同取得方式,其對應之成本收益項目有顯著差異,對財務自償率也有巨大差別。
雙北市整體評估自償率約在82~90%之間。就政府自行興建而言,財務自償率約在65~95%不等;而透過容積獎勵、公辦都更、增額容積捐贈取得社會住宅的財務自償率卻普遍高於200%、甚至超過300%。
表1、新北市三種不同類型社會住宅取得方式之財務結構與財務自償率
| 比較面向 | 政府自行興建 | 多元取得 | 促參(BOT) |
|---|---|---|---|
| 取得方式 | 政府自行出資或融資興建,自行管理、透過收取租金與管理費作為財務回收方式 | 由民間業者透過容積獎勵、公辦都更、增額容積回饋等多種方式興建與捐贈 | 依循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由政府提供土地,民間興建並營運社會住宅後再移轉回政府 |
| 每處戶數 | 約100~900戶不等 | 約20~35戶 | 平均約300戶 |
| 興建成本 | 需負擔 | 無 | 無 |
| 管理、重置修繕成本 | 需負擔 | 需負擔 | 無 |
| 收入 | 住宅、店鋪、社福空間、停車場租金 | 住宅、停車場租金 | 權利金 |
| 財務自償率 | 65%~95% | 平均250%以上 | — |
資料來源:本公司整理
新北市以BOT模式興辦社會住宅推動過一輪、三處社宅後,後續並沒有類似作法持續推動,其他縣市也無效法推動之案例。不論是社會住宅原本具有的高度社會福利政策導向特性、管理所需人力與時間成本、BOT案長達70年的合約執行期間可能出現的高度風險等面向,都與原有建商預期有所差異。
若從各類容獎民間捐建方式與BOT方式數量比較,顯然一般建商可接受容積獎勵捐建模式,因其對應責任清楚、期程較短、財務成本與非財務風險可控。
從財務自償率數字來看,容積獎勵、公辦都更、增額容積等方式捐建取得社會住宅財務自償率顯然優於政府自行興建,但從數據面、制度設計來看,現行社會住宅政策要大幅擴張此類以容積獎勵換取社會住宅政策實屬不易。
最為嚴重的是,現行臺灣都市計畫、都市更新、TOD政策上,大幅透過免費的容積獎勵、增額容積來做為政策誘因,因此對應高成本的社會住宅顯然非優先選項。此外,容積獎勵捐贈的社會住宅,僅是零星分布、少量戶數或單層配置於住宅社區的產品,與政府自建社會住宅的獨立社區,可以引進大量社會福利、醫療與機關公共服務等資源之效益仍有巨大差異。
2026年2月行政院長卓榮泰提出放寬容積獎勵上限至1.5倍、加碼50%換取開發者提供社宅。隨後內政部馬上提出都市更新條例修法草案,如果都市更新提供社會住宅,容積獎勵上限可以突破1.5倍。該政策草案風向一推出,立即獲得社會住宅倡議團體與關心都市計畫容積總量管控團體的反對。
用容積換取社會住宅或可負擔住宅在國外有許多經驗,但跟臺灣目前情境顯然不同。其核心精神不論是補償或義務,前提是社會住宅都是必要且優先選項,沒得讓建商可有挑選選項,只能在其他財務條件上進行協商。但臺灣此次都更條例修法的方向,卻是一個在已有都更容積獎勵50%之上,再提供建商自由選擇是否興建社宅換容積的情境。
表2、美國、歐陸、臺灣容積換社宅制度比較
| 美國 | 歐陸 | 臺灣 | |
|---|---|---|---|
| 定位 | 補償 | 義務 | 補償 |
| 提供社宅 | 獲得容獎門票 | 獲准開發前提 | 非必要選項 |
| 社宅容獎 | 損益平衡估算 | 地價吸收補充 | 眾多獎勵之一 |
| 產權形式 | 開發商持有 | 折讓移轉 | 無償移轉 |
資料來源:彭揚凱,容積獎勵換社宅:歐美視為建商義務,臺灣卻當開發誘因,天下雜誌未來城市
過去臺灣並非沒有以容積換社宅成功案例,在臺北市、新北市、臺南市均有公辦都更案例,在招商條件中明訂現行50%的容積獎勵,必須有一定比例提供做為社會住宅。讓建商與地主沒得選擇,才能優於免費容獎項目。其中臺南市大部分社宅的興辦就是透過公辦都更指定捐贈社宅方式取得。
表3、國內公辦都更案以容積獎勵取得社會住宅案例
| 縣市 | 公辦都更案例 | 取得社宅數量 |
|---|---|---|
| 臺北市 | 南港區玉成段四小段 | 150戶 |
| 臺大紹興 | 69戶 | |
| 信義市場 | 106戶 | |
| 中視新都會 | 50戶 | |
| 南港產專區2-25(御成苑) | 22戶 | |
| 中山區長春段 | 155戶 | |
| 新北市 | 板橋區民權段743地號 | 199戶 |
| 中和區保二總隊公辦都更 | 467戶 | |
| 臺南市 | 二空A區都更/宜居仁愛社宅 | 75戶 |
| 精忠二村都更/宜居成功社宅 | 110戶 | |
| 二空B區都更/宜居仁和社宅 | 170戶 | |
| R10(一期)/平實安居 | 180戶 | |
| R11(二期)/平實安居 | 120戶 | |
| 自強新村(北區) | 160戶 | |
| 中興新城 | 114戶 | |
| 九六新村 | 250戶 | |
| 大鵬五村 | 90戶 |
資料來源:2026/3/16「臺北市多元興辦社會住宅潛力基地及第一階段推動期程」,本公司整理
上述國內有效透過容積獎勵換取社會住宅案例,是針對公辦都更案件,而此次都更條例修法草案則是針對民間推動都市更新的情境。但中央政府忽略了各地方政府——特別是國內都更案例最多、案件數占比超過90%以上的臺北市、新北市——早在都市更新條例授予之50%容積獎勵上限之外,額外透過防災型都市更新、調整基準容積、TOD增額容積等制度給予容積調整機制。
表4、國內現行得疊加於都更容獎50%以上之容積調整機制
| 臺北市防災型都市更新 | 新北市都更二箭1.0 | |
|---|---|---|
| 容積獎勵機制 | 以都市更新重建,基地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耐震能力不足(ID值<0.35或63年2月15日前已申請建照)之建築物。 | (土管39-2條,109年,現已失效)都市更新建築基地,面臨路寬20公尺以上計畫道路、規模為2,000平方公尺以上或為完整街廓等。 |
| 容積獎勵或調整上限 | 1. 基準容積30%獎勵 2. 各項容積加計不得超過基準容積2倍 3. 部分情形得突破2倍 |
依面臨路寬:20公尺以上未滿30公尺:20%;30公尺以上未滿40公尺:15%;40公尺以上:20% |
如果中央政府有心要推動以容積換取社宅,不妨回到最基本,要求國家住都中心與各縣市推動公辦都更時,均應將社會住宅列入必要且優先之容積獎勵項目。
此次中央政府帶頭要將社會住宅直接新建數量從13萬戶降至4萬戶,除社會住宅倡議團體特別抗議政策跳票之外,並無引起太大的群眾反彈聲浪。或許是因為臺灣社會住宅數量有限、中籤率不足,臺灣還沒有形成一個足夠的族群、大家還沒有預期自己用得到。
法國社會住宅的部分興建經費,明確來自國民持有的免稅儲蓄帳戶(Livret A)。當民眾知道自己存入銀行的錢被直接用於興建社宅時,他們便有了「股東心態」。既然付了錢,就要看到成果,任何與社會住宅相關的政策調整都會引起波瀾,如2025年的社宅預算刪減、2026年初擬擴將中間住宅也納入社會住宅範疇的衝擊法案(La loi choc)皆在大小城市觸發規模不一的抗議行動。
制度層面來說,法國社宅採用「輪候制」,形成一個龐大且具備共同目標的等待群體。任何刪減預算的舉動,都會影響他們排到社宅的權益,自然會引發激烈反抗。有效動員更多族群,使其與社會住宅建立更強的連結與認同,對臺灣社會住宅政策可長可久應該是一個重要的倡議路線。
| A |
社會住宅申請登記平臺應主動通知潛在受益對象登記 2026年3月住宅法修法第18條建置全國統一申請登記平臺。未來應結合社福機關構,主動通知低收、中低收族群,同時也應該主動通知潛在受益族群,包含高齡獨居、婚育家庭、青年學生等,並透過包租代管業、租客聯盟等,針對現行之租屋族進行政策宣導。 |
| B |
優良社會住宅設計應成為建築師參與公共建築競標加分項目 社會住宅通常具有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設計等多重標章,同時已是國內許多知名建築師的必要作品。建議針對優良社會住宅設計或優良社會住宅工程案,亦應納入建築師、營造廠、建設業參與公共建築競標之加分項目。 |
| C |
提高房地合一稅提撥比例至住宅基金,作為興建社會住宅穩定財源 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目前已撥入20%。居住團體倡議了十年的政策終於落實。當房地產景氣時,房地合一稅、豪宅房屋稅均會顯著增加,是否應提高提撥比例,有效挹注住宅基金,值得持續討論。 |
| D |
明訂公辦都更均應以一定比例容積獎勵優先提供社會住宅 建議政府應在此次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修正草案(第7-1條)時,明訂公辦都更,不論公有地面積規模大小,均應以一定比例容積獎勵優先提供社會住宅,讓政府主導的公辦都更也能對弱勢居住權益有實質助益。 |
| E |
將整體開發、都市更新、捷運建設等房地產顯著增值之效益從地主導向轉向全民導向 現行整體開發、都市更新、捷運建設所有增值基本上都是由地主及開發商所享有,對於沒有土地與房屋的社會住宅潛在租戶完全沒有連結受益機制。未來應朝向透過土地徵收條例與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將社會住宅直接列入整體開發應開闢取得之公共設施。捷運的聯開基地、增額容積制度亦應比照上述公辦都更機制,讓弱勢族群得以居住在區位便捷地區。 |
| F |
住宅政策與空間政策之串聯:將社會住宅興辦納入都市計畫擴張、國土計畫 2026年3月4日修訂的住宅法21-1條已要求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辦理都市計畫新訂、擴大或通盤檢討時,評估社會住宅使用之需求,劃設社會住宅所需用地。未來國土署應針對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加以研修,並將此一方式納入各地方之國土計畫,以回應社會福利基本法之規範。 |
1 彭揚凱,「社宅13萬戶變4萬:荷蘭靠公共金融、韓國綁都更,臺灣卻用「赤字」當藉口」,未來城市,https://futurecity.cw.com.tw/article/3919
2 廖廷輝,「別讓社宅政策開倒車!內政部的「社會住宅分級租金收費原則」有哪些問題?」,天下雜誌獨立評論,https://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411/article/14665